2007年4月5号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将于今年的5月1号起正式实施。今天在这里非常高兴能和大家一起重温一下条例的具体制度,并谈一下我个人对信息目录编制的基本体会和认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体制
第一,行政机关内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日常工作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公开信息事宜,其中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申请政府公开信息;
2、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政府网站已经成为政府信息最主要的公开方式,并有很大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以电子文本形式保存的。对这些存储在计算机磁盘中的政府信息应该及时维护和更新;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条例建立了保密审查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负责保密审查,而其他职责,比如宣传、教育、培训等是要求组织相关业务司局来负责;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条例要求行政机关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明确说指定那个机关。根据调研,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政府工作的机构不一样,所以我们没有做明确的界定。
第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1、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
确立主动公开制度
设定主动公开制度必须解决的三个问题:
第一,如何在范围上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1、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了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并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这一基本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确立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重点公开的十一项具内容,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这是每级政府都要履行的公开职责。
3、分别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重点公开的内容。
第二,如何保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真实、可靠
1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3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规定,关于重要的社会信息,社会部门得到以后还必须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发布。
第三,如何保证人民群众公平、公开、方便地获取政府信息
1、明确了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分工,就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这一分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的内容范围,即编制目录是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2、明确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3、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指南是解决公民怎么查找政府信息的问题,目录解决的问题是公民查找什么信息的问题。
4、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工作知晓的方式,及时的发布政府信息。
5、设定了信息查阅场所,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依申请公开制度
《条例》规定: “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为了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条例》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明确了申请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申请
第二,对于答复申请的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规范了政府信息收费行为
第四,要求行政机关对任何申请都必须答复
第五,规定了区分处理的要求
第六,特别规定了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申请的处理
第七,对答复申请人的形式专门作了规定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第一,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设计、程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三,个人隐私,根据通常的解释,个人隐私是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四,举报制度
第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一,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目的
1、从行政机关角度来看,有利于明确信息的管理范围和内容,加强信息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2、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有利于方便群众查找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原则
1 、先清理后编制的原则,目录的编制必须建立在对信息内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经过对信息内容的清理我们确定哪些信息能够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进而按照一定标准对政府信息进行编排。
2 、系统性原则,通过对政府信息的清理,提炼出政府信息的索引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信息,编制出目录。
3 、标准化原则,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索引、编码,以编码的方式表明发布单位、内容分类、公布形式等具体内容。
4 、动态管理原则,行政机关在编制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以后还要根据变化情况对信息公开目录做出及时更新,保证时效性和准确,确保公民可以通过目录方便迅速地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5 、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涵盖政府信息内容来看,信息量非常大,所以要把以前的信息进行逐步清理,整理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库当中。
6 、便民的原则,目录编制好既要看内容是否完整、结构是否合理,也要看是否能满足社会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的需要,便于公众查阅。
第三,在目录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政府信息的清理和编目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保密问题,严格遵守政府信息管理的相关 规定,防止发生失密、泄密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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